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编委会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27日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05-08   浏览次数:7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为了规范下属分支机构组织工作,依法开展活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和《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编委会,是学会根据振动工程领域学科发展及学术交流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期刊编委会,是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开展学会活动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编委会是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的组成部分,在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四条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振动工程学会”(Chinese Society  for Vibration Engineering),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编委会必须遵守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章程,围绕学会的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开展活动。其职能与任务是: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技书刊及其他相关活动;

(二)努力为会员服务,提高所属专业领域的科研、教学和应用水平;

(三)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

(四)反映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诉求和建议;

(五)根据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办法发展会员;

(六)积极参与和支持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的工作。按要求出席学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有关活动;

(七)参与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组织的振动工程学科发展研究的编写工作,负责撰写本专业领域学科年度发展报告;

(八)承担中国振动工程学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编委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包括通讯工作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具体实施,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其决议须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分支机构/编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在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将工作总结或会议纪要、建议以及论文集2本(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送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同时提供会议报道所需的电子文件、照片等供学会网站宣传。

分支机构/编委会应于年底前向学会秘书处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重要的专业性活动计划,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核定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学会秘书处派人参与。如因特殊情况需举办计划外的重要活动,须提前3个月报学会秘书处审核。未经秘书处审核同意而举办活动导致不良后果者,学会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分支机构/编委会每年11月10日前应向学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八条 分支机构/编委会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汇报相关工作和活动计划。

第九条 编委会有义务给学会注册的普通会员提供订阅所选期刊订阅的7折优惠,同时向学会荣誉会员、高级会员免费提供所选期刊,学会将给予各期刊编辑部适当补贴。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十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由知名专家、学者和拟承担分支机构工作的挂靠单位向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报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后,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准予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要求和程序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不得与其他社团及其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

2.有该领域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并有一定规模的专家队伍以及研究机构,这些专家和机构有要求成立分支机构的愿望和需要;

3.符合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申报和审议程序

1.由学科带头人、专家学者和拟承担分支机构工作的挂靠单位向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提出书面建议或申请;

2.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论证,并经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后,提请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3.对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的选择,可以适当引入竞争机制。

 

第四章  分支机构变更与撤销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撤消须经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注册后方可生效。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办理。

第十三条 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当通过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

(二)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负责人变更的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办公地点变更的还需提交新工作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第十四条 注销分支机构,由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向中国科协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注销事项的会议决议;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有关注销事项经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后,到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民政部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自取得《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按规定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中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兼)职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4年。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任应是学术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能力。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中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分支机构设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要职责是:执行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讨论决定分支机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独立法人单位授权的下属直属单位,在国内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公认的科研实力,拥有至少一位本专业领域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对所挂靠的分支机构能给予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下发展会员。分支机构/编委会委员必须是中国振动工程学会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中国振动工程学会会员,会费由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统一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编委会应当按照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

分支机构每届四年,应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学会提交换届方案,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换届方案内容包括:换届时间、地点、届次、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人选名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新一届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等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新一届委员会构成要考虑单位性质和地区分布,新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3。换届名单应在换届完1个月内报送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聘任。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4年。党政机关副处级(实职)以上干部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得由学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担任学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其以上职务不得超过两个。

第二十五条 编委会换届在学会换届后进行,学会理事会换届后通知各编委会换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届。新一届编委会名单应在规定时间内,由上一届主编报送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

第二十六条 编委会设主编1人,副主编2-5人,编委会人数控制在一定规模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4年。

第二十七条 编委会主编负责本编委会的工作,副主编协助主编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编委会主编、副主编组成主编会议,为编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编委会的重大工作,必须经主编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报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编委会编委应由振动工程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和影响力,并愿为编委会工作的专家学者担任。编委应按规定参加编委会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编委会委托的工作。

 

第六章  分支机构/编委会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中国振动工程学会领导下,分支机构享有在《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本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须根据本专业领域特点及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可下设若干个学科组,并设组长、副组长。学科组的正副组长及组成人员由分支机构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决定,报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备案。学科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制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公章须由专人保管,严格使用程序。如出现乱用公章或其它违规违纪现象,给中国振动工程学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将追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办公室(或秘书处)人员应按要求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应提前向学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宗旨和各自的职责任务积极开展活动。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每年针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学术活动水平、社会影响、经济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分支机构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由独立法人单位方能从事的经济、社会活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确实需要时,应以挂靠单位名义签署,并报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编委会应建立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并与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网站链接。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原则不单独建立银行账户,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的,由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向民政部申请,经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帐号必须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声誉的,中国振动工程学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分支机构。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编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分支机构/编委会工作条例,但不得与本办法冲突。其工作条例须经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秘书处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中国振动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专业委员会组织细则”和“国内学术活动管理的暂行办法”〔中振字1998(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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