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
(2010年7月13日中国科协七届常委会审议通过)
为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贡献力量,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关于“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表彰的荣誉称号定名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国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并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第四条 评选周期和表彰时间: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在中国科协会员日活动期间表彰。
第五条 表彰名额:每次“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人数不超过1000名,同时从中产生“十佳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推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按规定程序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
第七条 评审: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人事部。
第八条 审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
第九条 直接授予或追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书记处,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授予或追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条 表彰方式:对本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章。
第十一条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为终身荣誉(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撤销者除外)。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